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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森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组装180个移动餐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山东森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年加工组装180个移动餐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21年7月17日,山东森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召开了本公司年加工组装180个移动餐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山东森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验收监测单位—山东嘉敏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制单位—潍坊诚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和1名技术专家组成(名单附后)。验收工作组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踏勘了项目现场、调查了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及其它环保工作落实情况,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介绍以及验收检测单位关于验收报告主要内容的介绍,经认真讨论和查阅资料,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名称:山东森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组装180个移动餐房项目
建设单位:山东森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性质: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经济开发区玉清西街以南西二环路以西海惠科技产业园12号
该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总建筑面积1370平方米,分区使用,生产区面积1300平方米,喷漆房面积50平方米,办公室面积20平方米。新购置锯床、车床、二保焊机等主要生产设备47台(套)。达到年加工组装180个移动餐房的生产能力。项目劳动定员10人,每天工作8小时,全年生产300天。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20年9月,长沙泓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了《山东森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组装180个移动餐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于2020年10月20日取得潍坊市生态保护局潍城分局批复,批准文号为:潍城环审表字【2020】139号。
2021年 7月3日至7月4日,山东嘉敏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开展2天的现场监测和相关环境管理检查等验收工作。
排污许可证办理:项目于2021年6月22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70702MA3M753U9L001W。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司编制了《山东森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用于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三)投资情况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项目环评及批复的工程内容。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的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采用的工艺及环保设施均未发生较大变动,不存在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上实环境城西(潍坊)污水处理厂。
(二)废气
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漆雾及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通过水帘净化器+过滤棉+UV光氧设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
(三)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是焊接、下料等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采取选用低噪音设备、车间隔声和距离衰减、基础减震等措施进行降噪处理。
(四)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焊渣、边角料、废包装材料、漆渣、废水性漆桶为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综合处理。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UV灯管为危废,委托危废资质单位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山东森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组装180个移动餐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表明,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产工况稳定,各种生产设备运转良好,环境保护设备正常运行,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对工况稳定以及环保设备运行的要求,监测结果可作为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
验收监测期间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下:
(一)废水
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日均浓度最大值116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日均浓度最大值35.1mg/L,氨氮日均浓度最大值3.18mg/L,悬浮物日均浓度最大值28mg/L,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
(二)废气
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582mg/m³,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颗粒物≤1.0mg/m³);无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0mg/m³,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4mg/m³,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有组织废气:验收监测期间,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8mg/m³,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浓度≤10mg/m3)的要求;有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4.09mg/m³,最大排放速率为0.028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新建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VOCs排放限值要求。
(三)噪声
项目厂界昼间噪声检测值在54.0~56.7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监测结果表明,该项目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固体废物得到合理处置,对周围环影响无影响。
六、验收结论
根据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和现场检查,项目环保手续已经完备,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基本落实环评报告表及其审批意见所规定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要求,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通过验收。
七、后续要求
(一)进一步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及人员,加强对环保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二)规范一般固废和危废的管理,做好台账记录。
(三)做好原辅材料台账及环保设施的运行记录。
(四)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要求,企业制定自行测方案(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验收组
                                      202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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