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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利鑫钢木科技有限公司 废气VOCs治理工程-竣工环境保护意见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1、工程概况
潍坊利鑫钢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注册地址为潍城区于河街道河东村,法定代表人秦延斌,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钢木家具、木质家具、金属制品。木工机械,日用口罩(非医用),发电机组,喷涂设备;销售:家具、模具、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劳保用品、五金产品、汽车配件、农业机械及配件、发电机及配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潍坊利鑫钢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地址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镇工业园,泰祥西街以北,恒兴路以西,厂区内建设“年产20万件(套)钢制、木质家具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木质家具生产线喷漆房位置变动、环保设施改变项目”。项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总建筑面积为2700平方米,其中钢制车间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喷塑车间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仓库、喷漆车间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木工车间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办公室建筑面积100平方米,项目新购置抛丸机、数控切割机、喷漆流水线、喷塑流水线等主要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20万件(套)钢制、木质家具的生产能力。
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钢管900吨、皮革4.5万米、粉末涂料7.5吨、水性漆1.01吨、焊丝5吨等。
项目钢制家具工艺流程:钢管-下料-折弯成型-焊接-抛丸-静电喷塑-固化烘干-包装-成品
工艺流程简述:项目购进合格钢管后,使用切割机下料,然后进行冲床折弯、成型,用焊机将相应部位焊接,项目焊接位于专用焊接车间内,配套抽排风装置,将焊接烟尘排出车间。再经抛丸进行表面处理(抛丸是指利用高速旋转的叶轮把丸砂抛掷出去,高速撞击零件表面,达到表面处理的要求。主要是为了提高工件的表面质量和改善工件的内在应力,达到强化的目的,提高工件的抗疲劳强度)本项目采用干法喷砂除锈,用铜砂或钢丸等作为磨料,以5-7kg/cm2压力的干燥洁净的压缩空气带动磨料喷射金属表面,除去工件表面的氧化皮和铁锈。表面处理干净后,送入喷塑流水线,先经喷粉机进行静电粉末喷塑后,吊挂至固化设备进行加热固化,加热采用电加热提供热源。冷却后进行包装得到成品。
项目木质家具工艺流程:模板-裁板-分解-拼版-打磨砂光-喷漆-烘干-包装-成品
工艺流程简述:项目购进所需木板后,先由电锯进行裁板、分解,然后经拼板机进行拼板,经砂光机进行打磨砂光,送喷漆流水线进行喷漆,喷漆在喷漆房内进行,采用水幕循环喷漆方式,喷漆后的家具进入烘干房(采用电加热)烘干后进行包装,得到成品。
2、项目批复情况说明
《潍坊利鑫钢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件(套)钢制、木质家具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6年11月29日通过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潍城分局审批,批准文号为潍城环审字[2016]011号,并通过验收。
《潍坊利鑫钢木科技有限公司木质家具生产线喷漆房位置变动、环保设施改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7月2日通过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潍城分局审批,批准文号为潍城环审表字[2018]226号,并通过验收。
潍坊利鑫钢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签署并发布了突发环境时间应急预案,并达到备案要求,于2021年10月18日通过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潍城分局备案,备案编号为370702-2021-333-L。
潍坊利鑫钢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通过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并取得回执,登记编号为9137070255670785E001Z。
3、设计阶段与实际建设状况、监测数据与可行性分析
项目设计阶段喷漆烘干废气经收集+UV光氧设备处置通过15米排气筒P高空排放通过对其喷漆烘干废气排气筒P检测报告可知,喷漆烘干废气有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5.9mg/m³。
现阶段废气处理设施实际建设情况为集气罩收集+水帘净化器+过滤棉+催化燃烧处理+15米排气筒P高空排放,通过2021年7月12日委托山东尚水检测有限公司对其喷漆烘干废气排气筒P监测报告可知,喷漆烘干废气有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2.78mg/m³。
通过上述项目设计初阶段及现阶段实际建设情况环保措施分析,并对其检测数据对比可知,现阶段企业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收集+水帘净化器+过滤棉+催化燃烧处理+15米排气筒P高空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参照排污技术指南要求属于可行性技术,通过监测数据表面现阶段环保设备处理效率远高于项目环评设计阶段环保设备处理效率,减少了有组织VOCs的排放,加强了环境的保护。
综上,本项目现阶段喷漆烘干工序环保设备(集气罩收集+水帘净化器+过滤棉+催化燃烧处理+15米排气筒P高空排放)的处理工艺及排放是可行的。
4、工程变更情况
本项目设计阶段喷漆烘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UV光氧设备处置通过15米排气筒P高空排放,现阶段废气处理设施实际建设情况为集气罩收集+水帘净化器+过滤棉+催化燃烧处理+15米排气筒P高空排放。
由于本项目属于木质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行业,原材料设计多种易燃物质,根据同行业沟通所知UV光氧设备温度升高后很容易易燃并发生爆炸,根据排污技术指南中处理效率显示,UV光氧处理效率远低于催化燃烧装置,并且UV光氧设备会产生臭氧破坏生态环境,
综上,不再提倡使用UV光氧作为废气处理设施。
按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以上变更不属于重大变更。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废气: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木工车间砂光工序产生的粉尘,喷塑、固化工序产生的粉尘及有机废气,钢制车间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及抛丸工序产生的粉尘,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及有机废气
(1)砂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脉冲除尘器处理+15米排气筒P1排放,有组织排放可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10 mg/m3);少量未被收集的粉尘通过车间密闭、加强清洁生产管理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非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1.0mg/m3)。
(2)喷塑过程中会产生塑粉粉尘,经收集+脉冲除尘器+15米排气筒P2排放有组织排放可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10 mg/m3);少量未被收集的粉尘通过车间密闭、加强清洁生产管理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非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1.0mg/m3)。
喷塑完成后的配件需进行固化冷却,固化废气经收集+UV光氧+活性炭吸附+15米排气筒P2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三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7)表1中第II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浓度:40mg/m3,速率:2.4kg/h),少量未被收集的废气通过车间密闭、加强清洁生产管理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三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7)表2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VOCs排放浓度:2.0mg/m³)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3)焊接烟尘、抛丸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脉冲除尘器处理+15米排气筒P3排放,有组织排放可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10 mg/m³);少量未被收集的粉尘通过车间密闭、加强清洁生产管理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非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1.0mg/m³)。
   (4)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漆雾、有机废气经收集+水帘净化器+过滤棉+催化燃烧处理+15米排气筒P4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10 mg/m³);少量未被收集的颗粒物通过车间密闭、加强清洁生产管理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非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1.0mg/m³);VOCs有组织排放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三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7)表1中第II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浓度:40mg/m3,速率:2.4kg/h),少量未被收集的废气通过车间密闭、加强清洁生产管理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三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7)表2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VOCs排放浓度:2.0mg/m³)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主要是职工洗涤污水及冲刷粪便用污水,该部分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噪音:本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噪声级在65~85dB(A)之间。设备首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应采用加大减震基础,安装减震装置,在设备安装及设备连接处可采用减震垫或柔性接头,车间墙体及屋顶应采用轻质复合隔声簿板,通过以上措施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固废: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一般固废(边角料、焊渣、收集的粉尘)、危险废物(废机油、漆渣、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UV灯管、废过滤棉、废液压油)和生活垃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焊渣、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外售;危险废物待产生后委托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三、监测结果
废气:有组织废气:验收监测期间:排放的有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2.78mg/m³,最大排放速率为0.041kg/h,VOCs有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三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7)表1中第II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浓度:40mg/m3,速率:2.4kg/h);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2mg/m³,最大排放速率为0.084kg/h,有组织排放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10 mg/m³)。
无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228mg/m³,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³)的要求;厂界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0.92mg/m³,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三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7)表2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VOCs排放浓度:2.0mg/m³);厂区内VOCs小时平均排放最大浓度为0.97mg/m³,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6.0mg/m³)要求。
2、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主要废水为生活污水。项目产生的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3、噪声: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最大值58.1dB(A),项目夜间不生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标准值:昼间60dB(A))。
4、固废: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一般固废(边角料、焊渣、收集的粉尘)、危险废物(废机油、漆渣、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UV灯管、废过滤棉、废液压油)和生活垃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焊渣、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外售;危险废物待产生后委托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通过以上措施,本项目的固废均妥善处理,不外排,处理措施和处置方案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四、结论
潍坊利鑫钢木科技有限公司废气VOCs治理工程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主要污染物基本达标排放,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条件。
五、要求及建议
1、完善环境管理内容和环境检测计划内容,定期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2、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和培训等。
3、加强各类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和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潍坊利鑫钢木科技有限公司
                                                                                                                                                                                                                      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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