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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汇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0万m2防水卷材、6000吨防水涂料项目(二期工程)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1年11月3日,寿光市汇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组织召开本公司年产600万m2防水卷材、6000吨防水涂料项目(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寿光市汇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验收环境监测单位—山东尚水检测有限公司及报告编制单位—潍坊诚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和1名技术专家组成(名单附后)。验收工作组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踏勘了项目现场、调查了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及其它环保工作落实情况,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介绍以及验收检测单位关于验收报告主要内容的介绍,经认真讨论和查阅资料,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名称:年产600万m2防水卷材、6000吨防水涂料项目(二期工程)
建设单位:寿光市汇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性质: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位于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东北角、北洋头村公墓以南、丰台路以西
项目二期利用厂区的二车间新建非沥青基自粘防水卷材生产装置一套,具备年产600万m2非沥青基自粘防水卷材的生产能力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寿光市汇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0万m2防水卷材、6000吨防水涂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7年12月22日取得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原寿光市环境保护局)批复,批准文号为:寿环审表字【2017】283号。2019年05月企业组织了“年产600万㎡防水卷材、6000吨防水涂料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与2019年5月5日取得原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表(试行)》(编号:寿环验固19072号)。
项目于2021年6月开工建设,2021年7月试运行。
2021年8月17日至 8月18日,山东尚水检测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开展了2天的现场监测和相关环境管理检查等验收工作。
排污许可证办理:公司已根据本项目情况进行了排污许可变更,并于2021年11月2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70783MA3BXTJTX9002R)。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司编制了《寿光市汇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进行了备案。
(三)投资情况
项目二期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13万元。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项目二期工程的实际建设内容。
二、工程变动情况
环评及批复阶段 |
实际建设 |
备注 |
低温等离子+15m排气筒P1 |
UV光氧+活性炭+15m排气筒P1 |
提升环保处理措施 |
生活污水经罐车运输至台头镇污水处理厂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稳定后用于肥田 |
不外排 |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气
加热挤出、涂胶、复合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经UV光氧+活性炭处理后由15m排气筒P1排放。撒砂过程中产生粉尘量较少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二)废水
项目雨污分流。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用于肥田不外排。
(三)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是风机、泵类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采取选用低噪音设备、距离衰减、基础减震等措施进行降噪处理。
(四)固体废物
项目二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收集的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和废UV灯管。边角料、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废活性炭和废UV灯管属于危废,危废库暂存后委托资质单位处置。
(五)其它环境保护设施
公司成立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制定了环保管理制度。
公司编制了《寿光市汇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潍坊诚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写的《寿光市汇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600万m
2防水卷材、6000吨防水涂料项目(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表明,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产工况稳定,各种生产设备运转良好,环境保护设备正常运行,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对工况稳定以及环保设备运行的要求,监测结果可作为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
验收监测期间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下:
(一)废气
1、有组织废气:
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最大排放浓度为6.31mg/m³,最大排放速率为0.041kg/h;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有组织排放满足《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新建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1中II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浓度VOCs≤60mg/m
3;速率≤3.0kg/h)。
2、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颗粒物厂界最大排放浓度为0.242mg/m³,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³)的要求;无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最大排放浓度为1.12mg/m³,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VOCs≤2.0mg/m3)的要求 。厂区内VOCs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最大值为1.35mg/m³,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6.0mg/m³)要求。
(二)噪声
项目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6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限值。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监测结果表明,该项目废气、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均符合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要求,固体废物得到合理处置,对周围环影响小。
六、验收结论
根据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和现场检查,项目环保手续已经完备,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基本落实环评报告表及其审批意见所规定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要求,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通过验收。
七、后续要求
(一)进一步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及人员,加强对环保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二)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完善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做好环保设施运行记录。
(三)规范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和转运管理。废活性炭更换后密闭储存。
(四)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要求,企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验收组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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