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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

迪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筑防水材料生产项目验收报告

一、工程基本概况
公司法人代表刘炳光。主要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防水材料、建筑材料、防水涂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非织造布、聚酯胎、保温防腐材料、塑料薄膜、隔热和隔音材料(不含防火封堵材料、塑料板(不含硝化纤维塑料)、塑料型材);销售:五金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橡胶制品;承揽:建筑防水工程、防腐工程、保温工程;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投资7000万元在寿光市台头镇彭家道口村西,三号路北建设“建筑防水材料生产项目”。周边无环境敏感目标,交通较为便利,且周边环境较好,利于项目开发建设。
《迪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筑防水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1月11日取得寿光市环保局批复。本监测报告表为环评的验收监测报告表。环评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基本落实到位。
二、验收监测结论
1、运行工况
验收监测时间:2018.7.31-8.01,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正常生产,各种生产设备运转良好。验收期间该厂生产负荷达80-88%,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对工况应达到75%以上生产负荷的要求。因此,本次监测为有效工况,监测结果能够作为该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
2、废气监测
验收监测期间,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262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 mg/m3的标准要求。沥青基车间产生的无组织沥青烟、苯并[a]芘最大排放浓度未检出,小于检出限,无组织沥青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无明显的无组织排放存在),无组织苯并[a]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执行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浓度限值0.008µg/m3;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14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4.0mg/m³;聚氯乙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最大浓度为0.157mg/m³,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0.20mg/m³;无组织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7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20无量纲的标准限值;沥青基车间产生的p1排气筒出口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值为6.74mg/m³,速率为8.5×10-2 kg/h;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60mg/m³,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苯并(α)芘浓度未检出,小于检出限,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苯并[a]芘0.3µg/m3);沥青烟最大排放浓度为6.9mg/m³,速率为8.8×10-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沥青烟≤40mg/m3,速率:0.05×10-3kg/h);高分子生产车间排气筒P2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气筒p2出口最大排放浓度为6.78mg/m3,最大速率为1.7×10-2kg/h,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60mg/m³;聚氯乙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27.7mg/m³,最大速率为3.0×10-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要求(100mg/m³,0.26kg/h);锅炉排气筒p3有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8.4mg/m³、36mg/m³、84mg/m3,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重点控制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50mg/m³、氮氧化物100mg/m³)的要求。
2、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SO2为0.29t/a、NOX0.67t/a,满足寿光市建设项目
污染物总量确认书SGZL(2017)62号确定的总量要求(SO2为0.29t/a、NOX0.67t/a)。
4、噪声监测
项目厂界噪声昼间监测结果在53.6dB(A)~57.2dB(A)之间,夜间监测结果在45.8(A)~48.4(A)之间。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5、废水监测
 验收监测期间,生产中的冷却水及沥青烟净化系统用水全部循环利用,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主要污染因子为COD和NH3-N,经化粪池沉淀后由罐车运往台头镇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生活污水总排污口化学需氧量最大值为216mg/L,氨氮最大值为15.4mg/L,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要求。
6、固体废弃物
经落实,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包装材料、沥青渣、废导热油、粉尘以及生活垃圾。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包装材料产生量约为64t/a,收集后外售;布袋除尘产生的粉尘产生量约为0.16t/a,由企业回收利用;导热油炉更换的废导热油产生量约3t/6a,危废库暂存后回用于生产;沥青烟净化系统收集的沥青渣和沥青储罐定期清理的废沥青渣为危险废物,危废库暂存后作为原料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产生量约6.25t/a,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堆放固废的地面要硬化处理并将固废分类堆放。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理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标准。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得到综合利用和合理处置,实现了零排放,不会对环境构成二次污染。
    三、验收监测建议
1、加强除尘设备的维护及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2、及时处理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
3、加强绿化,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附件下载: 验收报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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