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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方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宣传媒体广告制作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意见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1、工程概况
山东方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胶路1777号院内2号车间,法定代表人张震宇,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销售:装饰材料、印刷材料(以上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东方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投资500万元建设“宣传媒体广告制作项目”。租赁现有建筑进行生产,总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700平方米,办公室建筑面积200平方米。购置写真机、激光雕刻机、UV打印机等主要设备97台套。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可实现年加工100万㎡打印喷画布、100万㎡打印写真布、30万㎡打印PVC板、10万㎡打印亚克力板的生产能力。
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消耗:环保水性油墨5t/a、喷画原布100万m2/a、写真原布100万m2/a、PVC板材30万m2/a、亚克力板材10万m2/a、自粘膜50万m2/a。
项目主要工艺流程:采购原料-喷画/打印-部分直接入库-部分裁切-部分雕刻-入库。
工艺流程简述:首先按产品方案外购原料,按照客户需求进行喷画或者打印,喷画或打印完成后根据客户需求一部分直接入库,一部分喷画或打印后的半成品进行雕刻,根据客户需求选择是否裁切,雕刻和裁切完成后直接入库,还有一部分喷画或打印后的半成品直接进行裁切,然后入库。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用于项目生产过程污染控制和消减设备装置的采购等,本项目环保投资占总投资额的2%。
2、项目批复情况说明
该项目环评报告表于2020年6月由山东众城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编制,并于2020年6月22日《山东方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宣传媒体广告制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得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奎文分局批复,批准文号为潍奎环审表字[2020]15号;企业于2020年8月8日签署并发布了突发环境时间应急预案,并达到备案要求,并于2020年9月1日通过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奎文分局备案,备案编号为370705-2020-037-L;受企业委托山东华一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2020年8月7日承担本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并于2020年9月20日通过企业自主验收。
3、设计阶段与实际建设状况、监测数据与可行性分析
项目设计阶段喷画废气经集气罩收集+UV光氧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置通过15米排气筒P高空排放,通过2020年8月6日-2020年8月7日委托山东华一检测有限公司对其喷画废气排气筒P检测报告可知,喷画废气有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9.15mg/m³。
现阶段废气处理设施实际建设情况为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米排气筒P高空排放,通过2021年5月5日委托山东华一检测有限公司对其喷画废气排气筒P监测报告可知,喷画废气有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3.76mg/m³。
通过上述项目设计初阶段及现阶段实际建设情况环保措施分析,并对其检测数据对比可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量比UV光氧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量少,监测数据表明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远高于UV光氧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减少了有组织VOCs的有组织排放,保护了环境,以上对喷画废气的处理工艺及排放(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米排气筒P高空排放)是可行的。
4、工程变更情况
本项目设计阶段喷画废气经集气罩收集+UV光氧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置通过15米排气筒P高空排放,现阶段废气处理设施实际建设情况为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米排气筒P高空排放。
由于本项目属于宣传媒体广告制造行业,原材料多为原布及板材等较为易燃品,根据同行业沟通所致UV光氧设备温度升高后很容易易燃并发生爆炸,并且UV光氧处理效率比活性炭吸附装置低,且不再提倡使用UV光氧作为废气处理设施。
按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以上变更不属于重大变更。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废气: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喷画工序产生的VOCs、裁切工序产生的少量粉尘。
1)喷画工序产生的VOCs
该项目喷画工序产生的VOCs通过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处理+15米排气筒P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 印刷行业》(DB37/2801.4-2018)中表2中排放限值,即VOCs≤50mg/m³,排放速率限值1.5kg/h;
未被收集的废气通过车间密闭、加强清洁生产管理等措施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VOCs满足《挥发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 印刷行业》(DB37/2801.4-2018)中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即VOCs≤2.0mg/m³)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2)裁切工序产生的少量粉尘
裁切工序产生的少量粉尘,通过车间密闭、加强清洁生产管理等措施无组织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浓度限值(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的要求,对环境影响较小。
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主要是职工洗涤污水及冲刷粪便用污水,该部分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噪音: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是生产过程中激光雕刻机、裁切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隔声、基础减振、距离缩减等措施。
固废: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一般固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危险废物(废油墨、废油墨桶、废活性炭)和生活垃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危险废物待产生后委托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三、监测结果
废气:有组织废气:验收监测期间:排放的有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3.76mg/m³,最大排放速率为4.3×10-2kg/h,VOCs有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 印刷行业》(DB37/2801.4-2018)中表2中排放限值,即VOCs≤50mg/m³,排放速率限值1.5kg/h。
无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318mg/m³,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³)的要求;厂界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34mg/m³,《挥发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 印刷行业》(DB37/2801.4-2018)中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即VOCs≤2.0mg/m³);厂区内VOCs小时平均排放最大浓度为1.75mg/m³,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6.0mg/m³)要求。
2、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主要废水为生活污水。项目产生的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3、噪声: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在51.5dB(A)~53.9dB(A)之间,项目夜间不生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标准值:昼间60dB(A))。
4、固废: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一般固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危险废物(废油墨、废油墨桶、废活性炭)和生活垃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危险废物待产生后委托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通过以上措施,本项目的固废均妥善处理,不外排,处理措施和处置方案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标准要求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四、结论
山东方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宣传媒体广告制作项目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主要污染物基本达标排放,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条件。
五、要求及建议
1、完善环境管理内容和环境检测计划内容,定期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2、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和培训等。
3、加强各类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和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山东方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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