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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等要求,寿光市凯王新型防水材料厂邀请了2名专家,并组织年物理复配4000吨环保防水材料项目环保验收监测单位-山东华一检测有限公司、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潍坊诚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主持召开了寿光市凯王新型防水材料厂年物理复配4000吨环保防水材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会议组成了验收工作组。验收组对该项目工程建设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听取了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情况的汇报,审阅并核实了有关资料。验收情况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1、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寿光市凯王新型防水材料厂成立于2011年01月,位于寿光市台头镇后寨子村。
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防水建筑材料。本项目占地面积20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21
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00万元。职工人数6人,其中管理、技术人员2人,生产工人4人。购置电导热油炉、搅拌器、高速分散机、水环真空泵等设备18台套,项目建成后达到年物理复配4000吨环保防水材料(2000吨沥青基防水卷材用基层处理剂和2000吨水性聚合物乳液防水涂料项目)。
企业于2017年10月委托青岛洁瑞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18年2月9日由寿光市环境保护局以寿环审表字【2018】081号文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复。
项目劳动定员6,其中行政管理人员2人,采用一班工作制生产,每班8小时,每年工作300天。
该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0.75%。
2、工程变更情况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以及根据验收监测报告和现场勘察,与环评阶段比较,验收组认为本项目无重大变动情况。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1、废气
液态沥青加热过程会产生少量沥青烟、苯并[a]芘,项目沥青罐加热工段在上方设置集气罩,沥青烟气被吸风罩收集经UV光催化氧化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人工投料过程产生的粉尘,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2、废水
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只有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处理后,用罐车送至台头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胶体磨、沥青罐、真空泵等生产设备工作时产生的噪声,噪声源强约为75.0-80.0dB(A)。通过采取吸声、隔音、减震措施及设备合理布置,有效降低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固体废物
固废来源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职工生活垃圾、沥青油渣及废导热油。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及沥青油渣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导热油为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编号为900-249-08,大约每6年更换一次,更换的废导热油暂存于危废库内,交予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公司编制了《寿光市凯王新型防水材料厂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公司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并于2018年3月26日,在寿光市环保局登记备案,备案编号:370783-2018-118L。
公司设有环保管理机构,环保规章制度较完善。
三、验收调查和监测结果
潍坊诚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写的《寿光市凯王新型防水材料厂年物理复配4000吨环保防水材料项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表明,山东华一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7日进行了采样和监测,出具了验收检测报告,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产负荷达90.0--91.7%,能够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的要求。
1、 废气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无组织含尘废气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444mg/m3,含粉尘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标准限值1.0mg/m3);无组织苯并(a)芘废气排放浓度值均小于<6×10-5μg/Nm3 ,苯并[a]芘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标准限值0.008µg/m3);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废气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13mg/m3,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标准限值4.0mg/m3);有组织颗粒物废气排放浓度最大值为8.9mg/m3,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粉尘排放10mg/m3;验收期间,有组织沥青烟排放浓度最大值为6.5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2.5×10-2kg/h,苯并(a)芘排放浓度小于2ng/m3,有组织沥青烟、苯并[a]芘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的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沥青烟≤80mg/m3,苯并[a]芘≤0.3µ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沥青烟≤0.18kg/h,苯并[a]芘≤0.05kg/h)。
2、废水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无废水产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按用水量的80%计,生活污水排放量为72m3/a。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处理后,暂时用罐车送至台头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外排。
3.噪声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噪声昼间监测结果在56.8dB(A)~57.7dB(A)之间,夜间监测结果在47.4dB(A)~49.0dB(A)之间,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固废来源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职工生活垃圾、沥青油渣及废导热油。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及沥青油渣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导热油为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编号为900-249-08,大约每6年更换一次,更换的废导热油暂存于危废库内,交予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5、公司设有环保管理机构,环保规章制度较完善;编制了《寿光市凯王新型防水材料厂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四、验收结论
寿光市凯王新型防水材料厂年物理复配4000吨环保防水材料项目环保手续齐全,在实施过程中总体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和采取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条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附件下载: 20180411040744809 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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